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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:不能用一国农药残留标准判断别国

作者:    |     来源:    |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2-05-21     |     切换:简体 繁體    |     字号:[        ]

      农业部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及安全问题的信息称,农药残留标准是不仅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,也综合考虑产业发展、国际贸易等各方面因素,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,只要符合残留标准,农产品是安全的,不能用一国标准否定别国的标准,这缺乏科学性。
      农业部表示,人们往往喜欢比较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。在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方面,由于欧美农药管理历史长,残留制定的数量比我国多。但在标准的水平方面,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。从技术层面讲,各国的农业生产、农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等不同,因此,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。从管理层面讲,尽管制定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,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,必要时进而用作政治筹码。
      各国农药残留标准差异还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。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不使用的农药,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,而本国使用的农药特别是在出口农产品上使用的农药,残留标准在安全范围内尽可能松。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上的标准严。三是同一作物,各国标准也不同,如安全性不很高的杀菌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,日本是5mg/kg,欧盟为0.02mg/kg,相差100倍。
     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,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。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,因此,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(而不是欧美日标准)接轨,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低,但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高。

(来源:中国农药咨询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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