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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(农办农函〔2021〕3号)

作者:农业农村部办公厅    |     来源:农业农村部办公厅    |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6-15     |     切换:简体 繁體    |     字号:[        ]

近日,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(农办农函〔2021〕3号),以下为详细内容: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(农牧)厅(局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:


近年来,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有销售“天然植物除虱喷雾”等保护畜禽、宠物等动物健康的产品,对相关产品应当按照兽药管理还是农药管理存在不同认识。经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,现统一界定如下。


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,兽药是指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。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二条,农药是指用于预防、控制危害农业、林业的病、虫、草、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、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、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。


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,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、使用场所、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。如果产品标签、说明书、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、宠物等动物,预防控制虱、蚤等寄生虫,目的是保护畜禽、宠物等动物健康,则属于兽药范畴,按照兽药管理。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、林业的病、虫、草、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、蝇、蜚蠊、蚁等害虫,则属于农药范畴,按照农药管理


农业农村部办公厅

2021年6月8日